|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00-00013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财税字〔2000〕191号 | 发文时间: | 2000-06-16 |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金融业营业税方面的若干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