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16-0229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税总发〔2016〕23号 | 发文时间: | 2016-02-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公布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17项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涉税17项).docx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