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210000001099719Y/2016-0213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6〕48号 发文时间: 2016-09-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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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pdf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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