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16-02133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财关税〔2016〕48号 | 发文时间: | 2016-09-30 |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