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210300MB1507401H/2022-02197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2-09-20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所属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8号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对所属税务机构进行改革。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铁东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站前税务分局、胜利税务所、山南税务所、对炉税务所、园林税务所、湖南税务所、解放税务所、钢城税务所、旧堡税务所。

(二)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铁西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铁西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繁荣税务分局、陶官税务所、启明税务所、永乐税务所、永发税务所。

(三)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立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立山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沙河税务分局、双山税务所、立山税务所、友好税务所、灵山税务所。

(四)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千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千山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所、东鞍山税务分局、大屯税务所、汤岗子税务所、唐家房税务所。

(五)国家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开发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所、齐大山税务所。

(六)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风景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股、温泉税务所。

(七)国家税务总局鞍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宁远税务所、达道湾税务所。

(八)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城市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腾鳌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西柳税务分局、英落税务分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牛庄税务分局、南台税务分局、感王税务分局、马风税务分局、高坨税务分局、耿庄税务分局、析木税务分局、响堂税务分局、牌楼税务所、八里税务所、王石税务所。

(九)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台安县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所、富家税务分局、桑林税务分局、高力房税务分局、新开河税务分局、黄沙坨税务所、西佛税务所。

(十)国家税务总局岫岩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岫岩县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所、哈达碑税务分局、三家子税务分局、苏子沟税务分局、杨家堡税务分局、偏岭税务分局、龙潭税务分局、新甸税务分局、黄花甸税务所、大营子税务所。

以上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见《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新机构明细表》(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所属机构按规定设置其他内设机构、事业单位。

二、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相关社保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新机构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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