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500MB1507428K/2018-04601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2018年第7号 | 发文时间: | 2018-10-30 |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对所属税务机构进行改革。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平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平山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桥头税务分局、北台税务所、崔东税务所、站前税务所、东明税务所、工人税务所、南地税务所。
(二)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明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明山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卧龙税务分局、北地税务所、高台子税务所、明山税务所、牛心台税务所、金山税务所、高峪税务所。
(三)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溪湖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溪湖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火连寨税务所、东风税务所、彩屯税务所、河东税务所、河西税务所。
(四)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南芬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南芬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铁山税务所、下马塘税务所、思山岭税务所。
(五)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本溪县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田师付税务分局、碱厂税务所、高官税务分局、草河口税务所、草河掌税务所。
(六)国家税务总局桓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桓仁县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分局、普乐堡税务所、华来税务分局、二棚甸子税务所、五女山开发区税务分局、雅河税务所、古城税务所。
(七)国家税务总局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税务局”)设税源管理一股、税源管理二股、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第二税务所、歪头山税务分局、石桥子税务所。
以上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见《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新机构明细表》(附后)。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所属机构按规定设置其他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不再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其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接;不再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桓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稽查局,其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接。
二、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