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和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辽民发〔2012〕20号)规定,对经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