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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11000MB1507479E/2018-04874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
发文机关: 辽宁省财政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18-03-20
关于辽宁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相关要求,为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机构登记。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代理机构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辽宁政府采购网(www.ccgp-liaoning.gov.cn)同时进行网上名录登记,并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人员与所在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所在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开评标室照片、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名录登记完成后,代理机构即可开通公告发布、专家抽取等代理业务操作权限。

二、已登记机构补充完善登记信息。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在2018年5月1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补充完善专职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信息。5月1日后,省财政厅将对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代理业务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三、代理机构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自行维护和更新。不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注销。

四、代理机构应确保网上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对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信息登记不准确完整的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将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

五、其它事宜

(一)名录登记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代理机构唯一标识。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无需重复登记。

(二)专职人员认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因此,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名录登记时,应至少登记5名以上专职人员,并将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一并上传。“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三)已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代理机构业务培训。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5〕106号)废止。

特此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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