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属派出机构及辖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内容作出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所辖区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于2018年9月30日挂牌,《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挂牌后,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场所及联系电话如何变化?
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组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随之发生改变,名称、地址、电话在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丹东市税务局所辖区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所辖区局合作区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所辖区局合作区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税费业务如何衔接?
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由新机构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例如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二)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区局(分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福利企业退税为例,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审批事项仍处于有效期的,则依法继续有效。
(三)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区局(分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驶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以注销申请在办事项为例,挂牌后,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费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必须以挂牌后新机构名称继续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区局(分局)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合作区税务局对挂牌后已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丹东市税务局所属4个派出机构和所辖区局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属派出机构及辖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