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增值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第一条(十七)的规,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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