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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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标题 | 分支机构接收发票抬头问题 | ||
| 内容 | 以分支机构名义发生业务时,发票抬头写总机构名称还是分支机构名称?如果写分支机构名称发票抬头,总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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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编号 | LYHF20191227 | 提交时间 | |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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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答复内容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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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人 |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 答复时间 | |
| 附件 | 无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