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法完成第七次大修。新个税法将基本减除费用从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工资、薪金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税率优化等,还增加了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以年收入计税和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的转变会带来哪些变化?在大力减税减费的背景下,如何实现个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的功能?如何看待有纳税人为保留相关权益的资质放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现象?近日,南都记者就上述问题专访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
减税不搞“一刀切”,开支负担重的个人少交税
南都:我国个税法去年完成第七次大修,在你看来,此轮个税改革的重点在于?以年收入计税和向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方式的倾向,会带来哪些变化?
张连起:我国自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以来,个税法已修订了7次。这次的修订是力度最大的一次,所有可以看作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一次个税法修订。
在此次个税法修订采取综合计税方式调整之前,我国一直采用分类征税方式。这种计税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和管理。代扣代缴申报计算方式简便,但缺点也很明显:无法区分纳税人的负担状况。而征收模式由分类征税向综合征税转变,费用扣除由基本扣除向专项扣除转变,计税方式由按月计算向按年计算转变,这些转变都体现了制度上的重大变革,之前的改革都没有涉及。
目前用分类加综合方式征收,以后逐步向综合征税方向转变,这是个税改革的重要一步。本次个税法修订依据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现在走出了关键的一步,今后将朝着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税方向发展。从公平的角度讲,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征税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