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拟对附件所列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依法向附件所列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附件所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以下税务机关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依法接受纳税检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稽查局
检查一股:2859030 宗宏宽
检查二股:2859082 李 涛
检查三股:2859112 屈 震
检查四股:2859066 倪 兰
检查五股:2859062 张洪阶
2859042 于 鹏
检查七股:2859020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