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走逃失联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04-19 16: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当前,一部分企业利用走逃(失联)等方式不履行税收义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经济秩序。为有效遏制当前走逃(失联)企业日渐增多的趋势,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2018年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对外公布。

案件标准。走逃失联企业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的企业。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当事人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的,纳入公布范围。对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已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后,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纳入公布范围。

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公布内容。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走逃(失联)情况等。

自我纠正及修复。30日的公告期给走逃(失联)企业自我纠正、接受税务机关处理以及异议申诉的时间,有利于引导纳税人遵从,也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已经向社会公布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走逃(失联)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联合惩戒。根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税务机关还要将公布的走逃失联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参考,限制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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