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19-02682 | 主题分类: | 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年) |
信息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2019-05-21 |
康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降低实体民营企业税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党中央的一贯方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实体民营企业必须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屋使用税”问题
近年来,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这些政策的出台,为助力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等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划片确定的,同一片土地不区分企业经济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统一适用同一税额标准。调整的权限是由市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税率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全国执行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目前,我省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已按照国家最高减除标准落实,即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已没有可下降的空间。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除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减免外,其他减免政策的制定权限都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不只针对小微企业,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
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确保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
二、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实体民营企业必须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问题
按照国务院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总体安排,5月1日各地将全面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这是降低实体民营企业负担,进一步增强实体民营企业和职工获得感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税务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项要求,与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制定降率工作方案、开展降率测算等工作,严格落实辽宁省降率工作具体措施。确保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和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三项措施落到实处,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