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建立起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社会信用体系顶层设计基本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2014年正式出台全国性的顶层设计文件——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最近5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很多基础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进展,多个信用建设纲领性文件陆续印发。截至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信用管终身”的路线图日渐明晰。
数据显示,自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60多个部门累计签署40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目前还有12个备忘录处于征求意见和会签阶段,推出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
此次《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出台后,国务院新闻办举办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新型监管机制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介绍,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努力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税务总局在2016年率先与16个部门签署了联合守信激励的合作备忘录,为守信纳税人提供涵盖18个领域的41项激励措施。特别是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推出的“银税互动”,经过纳税人授权,把企业的纳税信用相关数据推送给银行,银行据此给企业贷款。这种方式经过几年实践,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银行通过“银税互动”方式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累计178.5万笔,贷款金额2.7万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143.6万笔,贷款金额1.4万亿元。同时,税务总局与33个部门签署了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截至今年6月底,税务部门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累计达2.39万件,并推送给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其中,公安部门办理阻止出境5773人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1.98万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等职务,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2.03万户。
失信遭惩戒却也有修复空间
对于失信问题,《意见》“对症下药”“靶向治理”,让失信者付出“失信记录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的成本”“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舆论监督的成本”以及“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虽然要接受惩戒,《意见》却也给失信者留了补救的空间,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做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同时,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而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则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连维良还特别提醒,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网上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安排对此类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因为它严重破坏了信用建设的正常秩序。
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公共信用评价
此次出台的《意见》还明确了一个重要制度,即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信用评价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同时建立企业自愿信息注册制度,企业可以主动提供自己的信息,使得相关方面做出的信用评价更加客观。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监管、服务于企业信用建设,其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失信惩戒必须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来进行,适用于严格按程序列入“黑名单”的失信惩戒对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博士后杨柳认为,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必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开展信用大数据试点示范,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第三方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共用。培育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政府数据与市场主体数据融合开放,支持信用领域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推动信用产品创新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已经实现了打通,地级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全国的失信惩戒措施是统一的,也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和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市场主体在一地有失信记录,在其他地方也会受到约束乃至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