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的条件
内容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办件编号 LYHF20190816 提交时间 2019-08-16 00:00: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感谢您的咨询,再见!

处理人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19-08-16 00:00:00
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