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需要分别核算吗?
发布时间:2019-08-24 1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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