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700MB1507444K/2020-04098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2020-11-10 |
一、编制说明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责的通知》(锦税发〔2018〕71号),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全市千户集团及省局列名企业和全市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服务及其风险应对工作,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支持地方发展。
(二)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上级部门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三)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根据立法变化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416--3861010;邮箱:121000)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1增值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2增值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5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5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6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 | 行政征收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1.1.7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8 | 行政征收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2.1消费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9 | 行政征收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2.2消费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0 | 行政征收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1.2.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1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4.1企业所得税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2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4.2企业所得税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3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4.3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4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4.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15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4.5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6 | 行政征收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1.4.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7 | 行政征收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1.5.1个人所得税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8 | 行政征收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1.5.2个人所得税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9 | 行政征收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1.5.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0 | 行政征收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6.1土地增值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21 | 行政征收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6.2土地增值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2 | 行政征收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1.6.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3 | 行政征收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1.7.1房产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4 | 行政征收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1.7.2房产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5 | 行政征收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1.8.1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26 | 行政征收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1.8.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7 | 行政征收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1.9.1耕地占用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8 | 行政征收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1.9.2耕地占用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29 | 行政征收 | 契税征收管理 | 1.10.1契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0 | 行政征收 | 契税征收管理 | 1.10.2契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31 | 行政征收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1.11.1资源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2 | 行政征收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1.11.2资源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3 | 行政征收 | 车船税征收管理 | 1.12.1车船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4 | 行政征收 | 车船税征收管理 | 1.12.2车船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5 | 行政征收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1.13.1印花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36 | 行政征收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1.13.2印花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7 | 行政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1.14.1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8 | 行政征收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1.14.2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9 | 行政征收 | 烟叶税征收管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0 | 行政征收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16.1环境保护税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41 | 行政征收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16.2环境保护税减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2 | 行政征收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1.16.3环境保护税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3 | 行政征收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4 | 行政征收 | 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 | 1.18.1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1.18.1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5 | 行政征收 | 出口退(免)税 | 1.18.2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46 | 行政征收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7 | 行政征收 | 核定应纳税额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8 | 行政征收 | 多缴税款退(抵)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49 | 行政征收 | 税款追征追缴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50 | 行政征收 | 委托代征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51 | 行政征收 | 税收优先权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52 | 行政征收 | 代位权、撤销权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3 | 行政征收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4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六、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5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六、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56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7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六、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8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59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6失业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六、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60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7工伤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六、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1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8生育保险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八十六、八十九、九十、九十二条。2.《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七条。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第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62 | 行政征收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1.27.9.职业年金征收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便利的 。 2.将应征和已征的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存入专户的。 3.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63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 | 1.28.1教育费附加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64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 | 1.28.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65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 | 1.28.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6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 | 1.28.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67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各地根据职责划转和实际征管情况补充编列子项) | 1.28.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2.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68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各地根据职责划转和实际征管情况补充编列子项) | 1.28.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第十一条 | 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依据编列 | 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追责依据编列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 | 行政强制 | 冻结存款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冻结存款的;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冻结范围的;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冻结存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0.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11.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4 | 行政强制 |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扣缴的;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4.违反法律规定,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5.将划拨的存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8.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9.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10.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1.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1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 | 行政强制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拍卖、变卖的;2.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3.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4.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的;5.参与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的;6.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9.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10.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11.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2.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1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 | 行政强制 |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 无 |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4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6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7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4.税务机关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8 | 行政检查 | 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3.《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第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检查主体、依据、程序、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应当与税务检查同时进行。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2.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缴费人以前缴费期的缴费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单位缴费人有逃避缴费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费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费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3. 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4. 税务机关在检查结束后,依法组织费款入库;对应当加收滞纳金或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出具《加收滞纳金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9 | 行政检查 | 特别纳税调整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渠道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4.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5.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并及时足额入库;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0 | 行政检查 | 税务检查 | 3.1.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三、部门间职责衔接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1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4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5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6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7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 4.1.8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2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2.3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4.3.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4.3.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1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3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4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5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6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4.4.7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4.5.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4.5.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4.5.3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1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2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3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4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5.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7.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8.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9.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5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6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6.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7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8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4.6.9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4.7.1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或者为实施虚假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4.7.2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4.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税务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7.税务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公示期限等信息。简易处罚可暂不公示;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5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处罚 |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修改)第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流程图等;2.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3.欠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4.查实欠费单位账户有存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凭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和《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向欠费单位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5.欠费单位账户无余额或划拨后仍有欠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6.欠费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7.《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后,欠费单位仍未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8.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对无财产可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停止催缴和清缴。;9.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4.税务机关应当在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6.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7.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8.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 | 行政许可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准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4.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6.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7.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8.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9.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5.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7.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 | 行政许可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4.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5.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6.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7.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8.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9.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税务机关要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4 | 行政许可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依法组织听证;4.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内,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6.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7.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8.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企业预缴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其未按规定预缴造成少缴税款的,按规定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3.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5.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6.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7.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 | 行政确认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接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3.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 | 行政确认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认定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证明申请人递交的居民企业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3.税务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认定,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发生《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认定终止其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主管税务机关。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4 | 行政确认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6.4.1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发票领用确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 | 行政确认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确认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用票单位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要求,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 | 行政确认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6.4.3发票真伪鉴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鉴别发票真伪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鉴别发票真伪申请;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鉴别发票真伪或者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并出具鉴别结果。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7 | 行政确认 |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担保的依据、程序、服务指南、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纳税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确认担保。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3.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8 | 行政确认 | 纳税信用评价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信用评价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3.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复评申请,并按规定处理;4.纳税人因规定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处理;5.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9 | 行政确认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 无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具有出口退(免)税核准权限的税务局按照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对所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3.县(区)税务局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应于评定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地(市)税务局备案;地(市)税务局负责评定的,县(区)税务局须进行初评并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报地(市)税务局审定;4.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出口企业,并主动公开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2.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4.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三、部门间职责衔接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0 | 行政确认 | 退税商店确认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退税商店备案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报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3.省税务局向退税商店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三、部门间职责衔接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1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缴费担保的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流程图等;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核社保费缴费担保的;2.利用职权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 | 加收滞纳金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4.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5.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2 | 其他 | 发布欠税公告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欠税公告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权限范围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3 | 其他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以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2.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3.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复核申请开展复核。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4 | 其他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主体、范围、依据、程序、流程图等;2.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所有案件均需经过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一致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审理存在较大分歧的,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4.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5 | 其他 |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一)设立税务登记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按规定发放税务登记证件;2.税务机关无需对已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在其办理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二)扣缴税款登记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申报;2.税务机关应当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三)变更税务登记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未实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2.“多证合一”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共享的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四)停复业登记1.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报,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已实行“多证合一”的纳税人除外)、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办理停业登记;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个体工商户复业申报,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多证合一”的纳税人除外)、发票领用簿及停业前领用的发票,办理复业登记。(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当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并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接收并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3.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4.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应当传递、实时共享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六)税务注销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依据纳税人情况不提出异议或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其中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3.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按规定出具清税文书。其中,对符合“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即时出具清税文书;4.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5.对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相关证件等税务事项后,应当注销税务登记证件;6.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三、部门间职责衔接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6 | 其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纳税人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登记;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为其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7 | 其他 | 代开发票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代开发票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3.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4.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5.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2.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8 | 其他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阻止欠税人出境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申请,报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3.税务机关应当将阻止出境决定书送达欠税人,告知其阻止出境的理由、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三、部门间职责衔接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9 | 其他 | 收缴或停供发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相关程序和要求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收缴或停供发票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10 | 其他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加收滞纳金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滞纳金的执法主体、依据、程序、流程图等;2.税务机关在费款征收过程中,发现单位纳费人未按时足额缴纳费款的,应当按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2.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