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已确认的应收利息收入,逾期90天未收回的,会计上也已经冲减了当期的利息收入,可以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20-11-09 09: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二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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