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申报但未缴纳2020年2月社保费的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答:不需要。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无需再次进行申报。
企业在税务端申报完3月社保费后,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勾选的企业类型进行后台调整。在划款界面可看到享受减免政策后的应征费额,并正常进行划款操作。
2.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社保费,是否可以退费,要不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发起批量退费业务,相关费款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退至企业缴费账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3.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三险统筹部分或零申报?
答:根据《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享受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应按月据实正常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4. 劳务派遣企业划型问题:劳务派遣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按所有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数计算,还是减掉派遣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计算?如果按所有与其签订合同的人数计算,则代理人数较多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免征。
答:根据(辽人社发〔2017〕17号)文件中:四、其他(一)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员按照派遣企业是否为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而非签订合同。如果由派遣企业缴纳社保费,该人数计算在派遣公司从业人员中,如果由所派遣单位缴纳社保费,则该人数不计算在派遣企业从业人员中。
5. 事业单位既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又有企业养老保险的,是否享受减免?
答:《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6.企业在2020年3月补缴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中小微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期限是2-6月,大型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期限是2-4月,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期限内,所以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