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0-03-19 09: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 )文件要求,自2020年2月起,各市政府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由于各市政策出台时间不统一,对于已经出台本地政策的地区,税务部门将全力配合医保部门落实落地;对于尚未出台本地政策的地区,税务部门将积极做好征缴准备工作。同时,断缴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受影响,延期缴纳期间免征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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