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100MB15072410/2020-04126 | 主题分类: | 市人大代表建议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 | 2020-05-22 |
田红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本地级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税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跨区县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建筑服务业的税收征管较营业税时期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过报验登记制度来对跨县(市、区)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在建筑服务地的税款缴纳进行管理。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总结营改增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于2017年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总局公告解读中,对该条款做了释义:明确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实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异地预征的征管模式。自此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征管模式又发生了显著改变。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不再进行就地预缴,而由纳税人在机构地统一预缴和申报,是方便建筑企业办税,解决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困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好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二条第(七)项指出,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您在意见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是实事求是的,切实反映了县域财政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辽中缺少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当地财政为主导的市政建设,多数为市内其他区域的建筑公司承接,辽中财政支付了款项却没有在当地形成税源,在当前四个区县(市)重点税源短缺、收支矛盾突出、财政运行困难的背景下,您提出的在本地级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需就地预缴税款的建议是增加当地税源的有效途径。
但是,在当前建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不折不扣的执行政策,无法突破现有政策要求纳税人在项目地预缴税款。建议辽中区政府恳请市政府从财力划转的角度,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对总机构设在沈阳的建筑企业,在辽中实现的税款,由所在区财政划转给辽中。
三、税务机关将继续做好建筑企业的征管和服务工作
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管理,下一步税务机关将继续围绕企业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环节,不断完善征管手段、提升征管质效,做好建筑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确保建筑企业依法纳税。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岳一铭 024-22563096)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