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政策补充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2 13: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为了解决《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沈房发[2020]14号)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中涉及到的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进行补充解读。

对于在2020年9月6日前(含9月6日)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因客观原因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符合下列情形的,执行原税收政策。

一、2020年9月6日(含9月6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

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凭下列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申报。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

3、未在2020年9月6日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说明及佐证材料。

纳税人对上述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做出书面承诺。

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2020年9月6日(含9月6日)之前的,执行原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2日

房地产交易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政策补充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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