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2020年第四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附件2《2020年下半年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清册》。
特此公告。
附件:1.2020年第四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