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19 16: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二)的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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