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