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报】与你有关!这些税收新政,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16:14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

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第30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同时发布,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新修订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免罚清单。

发布会现场

为什么要重新修订相关法规

重新修订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五点考虑:

一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需要。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这是中央对税务执法提出的最新要求。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省委、省政府提出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辽宁省税务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决定出重拳,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入手打造良好的“法治良好”税收环境,为做好辽宁“三篇大文章”贡献税务力量。

三是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精神的需要。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即将实施,这次行政处罚法修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新精神,尤其是增加了“首违不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等内容,将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也同时出台了相应举措,2021年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税务部门应积极贯彻落实,支持辽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四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现行《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是2016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关裁量范围过窄、裁量基准不够量化等问题在部分市县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中有所反映,现有裁量基准亟需完善。

五是复制推广创新经验的需要。早在2017年,省税务部门在沈阳市税务系统开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制度创新试点,同时借鉴外省经验,开发了处罚信息系统,经三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2020年沈阳市税务处罚标准化制度创新被省政府列入辽宁自贸试验区第四批46项制度创新经验做法之一,并要求在全省复制推广。

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重新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新裁量基准共对77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按照具体情形特征,对每项违法行为划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四个阶次,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限制在更小范围内。今后,对全省范围内的同一种类型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相同的处罚,即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同错同罚”。与现有裁量基准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裁量范围更大。由现行裁量基准的8项扩大到修订后的77项;二是内容更加全面。现行裁量基准只限于纳税申报、登记等日常征管类处罚,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增加了发票处罚、稽查处罚、纳税担保处罚以及其他类型处罚;三是法律涵盖范围更全。现行裁量基准只涉及2部法律依据中的8个处罚条款,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则扩大至8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33个处罚条款,基本涵盖涉税处罚的所有法条;四是不予处罚范围扩大。现行裁量基准规定了5项不予处罚情形,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则将“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因此,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对税务执法的指导性更强、操作性更强,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有哪些特点

(一)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

此次修订根据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法守法、着力提升税法遵从度为宗旨,在基准的具体设定上更加宽松,更加彰显柔性执法精神,特别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以处”“可处”“可以并处”“可并处”的,最大限度增加不予处罚情形,共41项,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一是对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二是对违法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三是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首违不罚”及不予处罚清单将随同裁量基准一并发布。

(二)更大程度上体现处罚公平

一是通过辅助裁量系统固化处罚结果。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嵌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对申报、发票等26项日常征管类处罚自动计算出处罚结果,并固化处罚结果,人为无法改动,避免处罚随意性。

二是尽量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的原则,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例如,对偷、逃、骗、抗以及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五年内首次发生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原则上按照征管法规定最低标准进行处罚。

(三)更有利于操作执行

明确了各种违法程度的具体情形特征,便于税务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理解掌握。例如,对于偷税的处罚,新裁量基准规定五年内首次发生且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一律按照0.5倍处罚;首次发生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将给予0.5倍~1倍处罚;而对于五年内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将给予1倍~5倍的处罚。

实施时间

新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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