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财行税合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5-17 13: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业务概述:此功能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

1. 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2.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该功能。

 

 

3. 选择所属时期,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后面的【税源采集】,进入该模块。

 

4. 如果已有土地,点击【查询土地信息】,可带出全部已采集的土地。如未带出,点击【同步数据】。

 

 

5. 如没有土地信息,点击【新增】-先录入城镇土地税源维护明细,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录项。录入完毕后,点击【本地保存】-【上传土地信息】。

 

 

6. 维护土地应税明细信息,点击【新增】,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录项,如果有减免信息,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面积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上传应税信息】-【关闭】。

 

7. 税源信息采集完毕后,点击【返回】,进行申报。

 

8.如土地已转让,需做纳税义务终止。选择一条土地信息,点击【义务终止】,系统弹窗显示义务终止信息,选择“土地转出时间”,点击【纳税义务终止确认】则终止该土地的纳税义务。

 

 

9.选择【所属年度】和【税款属期】。

 

10.勾选【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确定】。

 

 

11.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界面。左上角【表单列表】可选择所需填写的报表。

 

12.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检查】-【申报】。

 

13.点击【确定】,申报成功。

 

<温馨提示>:

1.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维护(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费)种认定信息。

2.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应税税源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需要在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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