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财行税合并申报—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5-17 1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业务概述:此功能用于房产税的税源信息采集和申报。

1. 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2.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该功能。

 

 

3. 选择所属时期,点击房产税后面的【税源采集】,进入该模块。

 

4. 点击【房产税税源明细】,进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5. 如果已有房产,点击【查询房产信息】,可带出全部已采集的房产。如未带出,点击【同步数据】。

 

 

6. 如没有房产信息,点击【新增】-先录入房产税税源维护明细,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录项。录入完毕后,点击【本地保存】-【上传房屋信息】。

 

7. 维护应税信息,点击【新增】,先维护从价部分房产税信息,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有符合减免性质的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房产税房产原值】。没有的,点击【上传应税信息】-【关闭】。

 

8. 有从租部分房产税信息的,同第7步操作,维护从租部分房产税应税信息。

 

9.纳税义务终止:点击【义务终止】,系统弹窗显示义务终止信息,选择“土地转出时间”,点击【纳税义务终止确认】则终止该土地的纳税义务。

 

 

10.填写完毕后,点击【返回】,进行房产税申报。

 

11.选择所需申报的【所属年度】和【税款属期】,点击【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确定】-【下一步】。

 

 

 

12.点击左上角【表单列表】,下拉可以选择全部可填写的报表,带红色星号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检查】-【申报】。

 

 

<温馨提示>:

1.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进行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前,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维护(修改)房产税税(费)种认定信息。

2.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应税税源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需要在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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