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财行税合并申报-车船税
发布时间:2021-05-17 14: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业务概述:此功能用于车船税的缴纳申报。

1.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或右上角搜索栏搜索“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搜索栏支持模糊查询)。

 

 

 

2. 纳税人进行车船税申报时,应先进行车船税税源信息采集。点击申报表信息中车船税的“税源采集”链接后,系统将出现车船税基础信息采集表页面。

 

3. “车辆税源明细”及“船舶税源明细”界面会显示已经维护过的税源信息。

 

4. 可通过【新增】按钮进行单个车船税信息维护,点击【导入】按钮进行批量车船税信息导入。

 

5. 在“车辆税源明细”页,点击【新增】按钮,系统显示新增车辆信息的弹窗,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6. 在“船舶税源明细”页,点击【新增】按钮,系统显示新增船舶信息的弹窗,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

 

7. 选中车辆、船舶明细,点击【提交数据】,系统提示“车船信息数据上传成功”。

 

8. 点击【修改明细】,系统会弹出税源明细页面,可对税源信息进行修改。点击【删除】可删除税源信息。

 

9. 采集信息完成后,点击【跳转申报】返回“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界面,选择正确的税款属期,选中车船税申报表信息,点击【选择未申报税源】。


 

 

10. 系统自动弹出已经采集过的税源信息,选中需要申报的税源信息,点击【确定】。

 

11. 点击左上角【下一步】,跳转至“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表”

 

 

 

12. 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检查】、【申报】完成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温馨提示>

1.在申报之前已录入过的车辆时,直接勾选车船税,点击要申报的车辆信息确定后,再点击左上角的“下一步”,进入综合纳税申报表保存,进行缴款。

2.对于车辆而言,车辆识别号、车辆类型、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是必填项。“车辆类型”是乘用车的,必须采集排气量,且应与车辆类型排量匹配;“车辆类型”是客车的,必须采集“核定载客”;“车辆类型”是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必须采集“整备质量”。

3.对于船舶而言,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中文船名、初次登记号、取得所有权日期是必填项。“船舶种类”是机动船舶、拖船、非机动驳船的,必须采集净吨位,且应与船舶类型的吨位匹配;“船舶种类”是游艇的,必须采集艇身长度,且应与船舶类型的艇身长度匹配。

4.车辆、船舶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填写“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系统据此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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