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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10100MB15072410/2021-05946 主题分类: 市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1-06-28
(市人大16届4次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建议(第0068号)的答复

周成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实现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降低50%以上)问题,我局高度重视,于2020年4月1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重新启动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工作的请示》(沈税发〔2020〕26号),向市政府提出重新启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2020年4月20日,我局收到经由市政府转发的《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市税务局拟重新启动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工作的办理意见》(沈财督办〔2020〕79号),市财政局意见为暂不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2020年12月10日,我局再次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拟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沈税发〔2020〕89号),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2021年1月25日,我局收到经由市政府转发的《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拟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办理意见》(沈财督办〔2021〕17号),市财政局意见为暂不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政府须向省政府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执行。在省、市政府批准发布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之前,我局依然要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8号)。下一步,我局将做好沈阳与同类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比较,继续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3日

(联系人:于成之  联系电话:22563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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