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10800MB1507452K/2022-02556 | 主题分类: | 市人大代表建议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营税发〔2022〕72号 | 发文时间: | 2022-11-02 |
陈锡明代表:
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货运平台规范管理,整治网络虚开发货票的建议》,根据单位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网络货运行业发展,积极谋划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涉税风险。2020年6月,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货物运输,完善一体化物流管理税收服务,我省先行先试,辽宁省税务局和营口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战略合作协议》,在营口自贸区组建成立营口自贸区航信网络货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隶属自贸区管委会,通过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和省税务局金三税务系统对接,对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同时解决了司机开票难的问题,使相关企业能够合法的取得发票。
具体的业务流程为:货主(托运人)在网上发布货物运输需求信息,网络货运企业接单后委托货车司机(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服务完成后,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对网络货运企业上传的运输单据、车辆行驶轨迹、卸货照片以及回单照片等业务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货物运输监控平台出具货运发票代开委托单,网络货运公司以此为凭证到当地税务局代司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发现运单数据与佐证材料数据不符,系统不予通过审核。系统内设置运价空间,对于运价异常过高的代开申请不予通过,防止虚增进项抵扣。
通过辽宁省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监控平台对网络货运行业的监管,较好的防范了运单造假、虚开发票等行为,相较其他省份,我省在网络货运监管先行先试取得良好的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