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欠税公告
(2023年第4次)
发布时间:2023-11-10 10: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9月30日,全市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2023年第三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第三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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