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锦税二稽处〔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08: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浏览次数:次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北京航天鼎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006961652169)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办事处苗家村)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2015-2016年,你单位承揽了台安金山都市汇装修工程,工程款价税合计1 536 760.58元,收到1 097 515.00元,未收到439 245.58元。你单位就甲方未支付工程款等事项向法院起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已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1485号),判决:赵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北京航天鼎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439 245.58元及利息;对章全忠依法进行询问,其承认工程款价税合计1 536 760.58元未计入账簿,未申报纳税。

补缴税款的计算及依据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一)之规定,应补增值税

1 536 760.58/1.03*0.03=44 760.02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44 760.02*0.07=3 133.20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86】50号)第二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44 760.02*0.03=1 342.80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辽财文字【1999】106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第二条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的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44 760.02*0.02=895.20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9】第42号“第六条 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建筑业行业应税所得率8%-20%”核定应税所得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二)之规定,应补企业所得税

1 536 760.58/1.03*0.08*20%*50%=11 936.00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采取不列收入手段少缴税款,定性为偷税,追征少缴增值税44 760.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 133.2元、教育费附加1 342.80元、地方教育附加895.20元、企业所得税11 936.00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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