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276866038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锦税一稽通〔2023〕172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锦税一稽通〔2023〕174号)(具体内容见附件),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87号)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税官、于税官 联系电话:0416-2129800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锦税一稽通〔2023〕172号)
2.《税务事项通知书》(锦税一稽通〔2023〕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锦税一稽 通 〔2023〕 172 号
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276866038336):
事由:变更检查所属期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通知内容:经查,你公司涉及调增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本次检查的所属期由原来的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23年11月23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锦税一稽 通 〔2023〕 174 号
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7276866038336):
事由:拟认定你(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通知内容:一:违法事实:你单位存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充当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行为,具体发票信息为销售方为沈阳红建炳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开具的30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增值税普通发票30组(发票号码为:04332962-04332966,04332997-04333003,04332944-04332961),价税合计2768900元。
二:证据:1、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函(沈税二稽协〔2023〕19号)13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页;
4、询问笔录11页;
5、微信支付凭证打印件8页;
6、郭中海死亡证明1页;
7、涉及辽宁中利实业有限公司的书证及复印件7页;
8、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运输物料清单20页;
9、合同复印件6页;
10、送货单及收据复印件6页;
11、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税稽二罚【2023】62号)复印件4页;
12、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提供的证明出票方基本情况及账户检查情况的书证复印件7页;
13、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账页复印件16页;
14、锦州大明电气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99页;
15、银行承兑汇票检查资料14页;
16、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页;
17、山东兴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资料95页;
18、企业申报表14页。
三:拟作出的税务处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建议补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635344.07元;2018年度补缴企业所得税44436.9元,合计679780.9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