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