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纳税人更加深入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将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10:00-11:00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货物和劳务税科陆平为广大网友在线解答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访谈时间:2023-03-21 10:00 — 11:00
主题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 陆平
[主持人(沈抚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陆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陆平将和大家一起交流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话题。欢迎各位网友踊跃提出问题![2023-03-21 09:48:07]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接下来由我对大家提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2023-03-21 09:57:57]
[游客]: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1月份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需要如何适用增值税政策?[2023-03-21 09:58:48]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确认适用,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此前税务总局明确,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2023-03-21 09:59:28]
[游客]: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2023-03-21 09:59:18]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2023-03-21 10:02:10]
[游客]: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销售货物取得收入50万元,请问能否享受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2023-03-21 10:01:45]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2023-03-21 10:05:10]
[游客]: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收入为8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03-21 10:04:06]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03-21 10:08:02]
[游客]: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像2022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2023-03-21 10:05:53]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03-21 10:10:55]
[游客]: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2023-03-21 10:07:01]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2023-03-21 10:14:04]
[游客]:我公司是A市的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在B市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就1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2023-03-21 10:09:40]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且预缴地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1季度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无需预缴增值税。[2023-03-21 10:16:01]
[游客]: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吗?[2023-03-21 10:11:38]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47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3-03-21 10:18:28]
[游客]:我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2023-03-21 10:14:47]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2023-03-21 10:21:42]
[游客]:我是经营小家电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2月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于2023年1月由于产品质量有问题,发生了销售退回,我应当如何处理?[2023-03-21 10:18:29]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2023-03-21 10:23:46]
[游客]:我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2023-03-21 10:20:37]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2023-03-21 10:26:37]
[游客]:我是从事技术检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加计抵减政策出台后,和此前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吗?[2023-03-21 10:21:43]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加计抵减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除此之外其他征管事项无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23-03-21 10:30:16]
[游客]:我是经营酒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加计抵减政策出台后,和此前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吗?[2023-03-21 10:23:52]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加计抵减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除此之外其他征管事项无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23-03-21 10:33:18]
[游客]: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10万元未抵减完,最近出台了新的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去年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今年继续抵减吗?[2023-03-21 10:25:11]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2023-03-21 10:35:11]
[向日葵]: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03-21 10:30:21]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2023-03-21 10:38:17]
[游客]:纳税人适用2023年新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2023-03-21 10:38:09]
[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陆平]:
纳税人适用2023年新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23-03-21 10:46:13]
[主持人(沈抚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再见![2023-03-21 10: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