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全市欠税金额200万元以上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单位纳税人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