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的优惠?
发布时间:2023-08-25 1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