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3-09-14 1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公告〔2018〕13号)

5.《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6.《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原件

2份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推送特殊缴费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代办人员: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费人、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6.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辽宁省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人城乡养老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费档次变更。

7.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8.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9.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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