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发布时间:2023-09-14 1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事项名称】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一条

4.《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第一条

第一条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8443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9.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认证,可在系统输出表单上签章确认办理业务。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