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市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单位纳税人、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纳税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2023年第二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附件2《2023年上半年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清册》。
特此公告。
附件:1.2023年第二季度单位纳税人欠税公告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