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税率是否从高?
发布时间:2023-09-27 10: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