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盘锦天禹化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盘税稽公告〔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15:03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盘税稽公告〔2024〕4号

盘锦天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MA0Y1CCH1U):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盘锦天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MA0Y1CCH1U)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盘税稽强扣〔2024〕4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盘税稽强扣〔2024〕6号

盘锦天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MA0Y1CCH1U):

鉴于你(单位)(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新立镇) 经催缴,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16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油田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68531010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佰肆拾壹元贰角肆分(141.2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壹佰肆拾壹元贰角肆分(¥141.2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