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盘税稽公告〔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04 15:36 来源:盘锦税务 浏览次数: 字号:[] [] []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盘税稽公告〔2024〕1号

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122589386A):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122589386A)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盘税稽强扣〔2024〕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盘税稽强扣〔2024〕1号

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122589386A):

鉴于你(单位)(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经催收催缴后,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固井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685032010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柒角柒分(¥ 1591.7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柒角柒分¥ 1591.7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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