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的公告
盘税稽公告〔2024〕1号
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122589386A):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122589386A)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盘税稽强扣〔2024〕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盘税稽强扣〔2024〕1号
盘锦辽河油田圣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122589386A):
鉴于你(单位)(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钻工村) 经催收催缴后,案件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月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固井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685032010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柒角柒分(¥ 1591.77)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计(大写):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柒角柒分(¥ 1591.7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