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抚税一稽强催〔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10-09 08: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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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抚税一稽处〔2021〕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增值税435,898.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1,794.92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应补教育费附加13,076.97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717.98元。上述应补税费合计:479,488.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杨雷

联系电话:13841388956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北段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赵欣,杨雷(2104180164 ,2104192004)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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