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10000001099719Y/2024-01307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 发文时间: | 2024-11-13 |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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