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盘税稽公告【2024】241106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齐志康(纳税人识别号:2111*********2019)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盘税稽罚告〔2024〕74号),因无法与该纳税人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盘税稽罚告〔2024〕74号)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盘税稽罚告〔2024〕74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盘税稽罚告〔2024〕74号
齐志康(纳税人识别号:2111*********2019):
对你(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东方银座公馆32-1-15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13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齐志康2020年购买霞光府学府院B-3#1-501住宅,房屋面积203.76平方米,2021年8月3日取得全款发票,成交价格981,045.00 元,2021年8月3日缴纳契税13,500.62 元。2021年3月26日交维修基金12,226.00 元。
齐志康2021年8月1日与张卓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出售霞光府学府院B-3#1-501住宅,房屋面积203.76平方米,成交价格1,075,000.00元,协议约定:因暂无房产证,本住宅协议买卖,预计两年后取得房产证,卖方配合买方更名。齐志康2021年7月7日收到购房款 635,000.00元,2021年8月2日收到购房款 420,000.00元,2024年4月1日收到余款。
齐志康2024年4月1日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同日齐志康和张卓在不动产大厅签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成交价格740,000.00元,并由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代开了房屋销售发票。张卓2024年4月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兴隆台区税务局不动产大厅窗口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成交价871,880.88元缴纳契税17,437.62 元,2024年4月1日张卓取得该房屋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齐志康应纳个人所得税[1,075,000.00 -(981,045.00 +13,500.62 +12,226.00)]*20%=13,645.68 元,未纳。
(二)书证情况
1. 《存量房屋交易税费申报表》、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存量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报告单》、《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资料。
2. 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签订阴阳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是偷税。你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对你偷税行为处以罚款,拟罚款金额13,700.00 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