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381MA0XX7WK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朝税一稽罚告〔2024〕14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一段139-4)领取书面文本。
联系电话:0421-8891315 889133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朝税一稽罚告〔2024〕14号
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381MA0XX7WK38)
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蒙古营镇蒙古营村二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30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4组,金额12,947,343元,税额0元;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9组,金额11,447,390.66元,税额1,819,582.74元。
证据1:北票市公安局移交的案卷资料,内容为北票市公安局对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涉案人员所做的办案笔录,用于证明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为虚假注册空壳企业,涉嫌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朝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出具的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统计表,内容为29名相关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查无结果,用于证明为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上游自然人身份为虚构,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上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3:从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的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向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统计表,内容为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向下游7家涉案企业开具发票情况,用于证明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
证据4:从金税三期系统导出的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增值税申报表,内容为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自行申报抵扣进项税款,用于证明使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税前扣除)行为。
2.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4组,金额12,947,343元,税额0元;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9组,金额11,447,390.66元,税额1,819,582.74元。
证据1:在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做的现场笔录,内容为检查组对该注册地房主赵玉新笔录,用于证明检查组无法进行税务文书的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且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没有木材加工的实际生产能力。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荣升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新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珠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昌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兴旺电子有限公司、天津盛鑫德轴承贸易有限公司有经济往来,但收到大额资金迅速转移转出,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1: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内容为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大额资金闪进闪出,疑似资金回流。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涉案人员资料均不真实,无货物购销合同,无实际经营地,无仓库证据。
证据1:检查组在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做的现场笔录,内容为检查组对该注册地房主赵玉新笔录,用于证明检查组无法进行税务文书的直接送达、委托送达且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为虚假注册的空壳公司,没有木材加工的实际生产能力。
综上所述,北票庆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4组,金额12,947,343元,税额0元;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9组,金额11,447,390.66元,税额1,819,582.7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6条“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按以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四)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3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