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百佳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3MA0UKT3U7C):
事由:拟认定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稽查的税务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一、违法事实:
(一) 违法事实
经查该纳税人2019年7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盘税稽税通〔2019〕50051号),被告知其经随机抽查程序,被抽中为2019年度抽查对象,要求该纳税人对其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9年8月5日前到盘锦市兴隆台区税务局补缴税款。后该纳税人自查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税款共26,245.92元(详见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并在报送的自查补税明细表中声明自愿履行纳税义务,将上述自查税款于2019年8月5日前申报缴纳。
经检查组核实,2019年我局电话通知其进行申报缴纳上述自查承诺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该纳税人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现多次电话联系该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电话不接听,联系不上,账簿等相关财务资料也无从查找。后我们提请公安提前介入,找寻该纳税人及相关账簿资料,也未找寻到相关人员和账簿,正常检查无法进行。
(二)证据资料
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盘税稽税通〔2019〕50051号)、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
证据4:财务人员出具的说明、现场笔录。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一)补缴自查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应补缴的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税款共26,245.92元及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偷税(2018年10-12月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数额1倍罚款,罚款5,858.58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陈述申辩书》的公告
盘税稽公告〔2024〕10号
盘锦百佳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3MA0UKT3U7C):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盘锦百佳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3MA0UKT3U7C)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盘税稽通 〔2023〕76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日